著名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商標所有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擁有的國內註冊商標或者外國企業(包括自然人)在中國註冊並經廣州市企業許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商標;
(二)該商標連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
(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質量良好並保持穩定;
(五)商標所有人信譽良好,具有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未發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利潤、稅金等。)近三年核定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本市同行業中處於前列並發展良好;
(2)該商標廣為宣傳,覆蓋區域廣;
(3)該商標在多個國家(地區)註冊或使用;
(四)核準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出口量較大的;
(五)“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主要商標;
(六)近三年獲得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商標;
(七)高科技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8)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使用的商標。
第十壹條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申請人應當向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社團法人註冊證和自然人身份證原件);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變更、續展或者轉讓的,還應當提交國家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或者轉讓證明原件;
(三)帶有商標標識的商品照片;
(四)申請人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額和營業額(應提交企業財務報表);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和營業額的證明材料(須提供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近三年商標申請中認定的商品廣告的證明材料;
(七)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地區(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該商標商品主要經濟指標的同行業排名證明;
(九)該商標所用商品獲獎情況的證明;
(十)評審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