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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包含地理標誌的商標

2005年7月起實施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與審批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壹、申請與受理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 2、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4、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二、審核與批準 地理標誌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中國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準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 三、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指出,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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