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有保護商標的國際公約和慣例看,中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主要有兩條途徑:壹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二是通過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壹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壹方面是由於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壹方面則是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委托哪壹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選擇決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夥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於接受的是委托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於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因此委托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範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夥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旁落。
通過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我國分別於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居住國進行該商標的註冊或在原居住國取得商標初步審定,並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國註冊的商標和服務範圍。
如果我國企業需到馬德裏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中的壹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註冊申請,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文申請表,用中文填寫後,按規定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後,對有關申請手續進行相應的審查;手續齊備者,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文件譯成法文送達知識產權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壹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
這裏需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能產生專用權,換言之,註冊人的商標並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