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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

可能會有這樣的場景。壹天,兩名身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制服的執法人員突然來到該公司。出示執法證件後,他們想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聲稱正在依法調查取證,並鄭重告知公司有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材料的義務,要求其提供其指定的所有材料。我該怎麽辦?不要驚慌。本文將簡要介紹如何為此類調查收集證據:

首先,檢查執法證件和身份

調查取證是壹種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壹制發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因此,執法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執法證件是其調查取證的前提條件。

檢查執法證時,註意核對並記住執法證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和有效期(記錄在負責組織制作發放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卡片上)。同時請註意,執法證應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發的專用錢夾(豎排黑色皮制,正面刻有工商行政管理證章標誌,背面刻有“AI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有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和“工商行政管理”字樣,下端放置有內部卡片)。專用錢包和內部卡不同時使用的,執法證無效。

發現執法人員持有的執法證件無效,或者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載明的人員不符,或者執法證件超過有效期的,可以拒絕接受調查取證。

二、了解工商部門是否有管轄權。

需要了解的是,去公司調查取證的工商部門應該是有管轄權的工商部門,否則公司有權拒絕配合調查。

工商部門取得管轄權的依據應該是:1。違法行為發生在其轄區內(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違法廣告的除外);或者2、上級工商部門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工商部門;或者3。上級工商部門從兩個以上工商主管部門中指定工商部門為管轄;但無論是哪種情況,違法行為都需要發生在工商部門或上級工商部門的管轄範圍內。因此,在接受調查前,妳可以要求執法人員對公司在哪裏發生了什麽樣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公司是作為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接受調查,還是作為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單位配合調查。

如果工商部門不能告知其管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要求其提供其有管轄權的證明。

三、了解工商部門是否遵循了法定的調查取證程序。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部門調查取證必須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應當在違法行為立案後進行。實踐中,很多工商部門在立案前進行調查,在取得必要的證據後再進行立案,通過簽署立案文書來完善程序。

2.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為兩人,壹般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如果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不按上述程序辦事,公司有權拒絕配合他們的調查取證。此外,工商部門采取檢查、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還有其他程序性要求。具體可參考《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此處不再贅述。

四、是否需要立即向工商部門執法人員提供所需材料。

壹般情況下,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都是非常嚴肅、堅決(甚至強硬)的當場要求查閱所需材料或者當場要求公司提供所需材料,造成了必須按其要求辦事的局面。事實上,根據是否有有效的保障手段,行政調查可以分為任意調查和強制調查。任意調查是指由於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行政機關無法強制執行,只能在相對人同意和協助下進行的調查。強制調查是指相對人接受調查的法定義務。拒絕調查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保證行政調查的實施。

無論是《行政處罰法》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於工商部門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行為,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都沒有法律責任,即這種調查取證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保障。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涉及反壟斷、產品質量、商標、食品安全、傳銷、直銷、無照經營等法律法規的具體違法行為,拒不配合調查的,工商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因此,在核實工商部門有權調查取證且程序合法後,如果公司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立即提供所需材料,也可以向工商部門說明,要求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材料。此外,工商部門執法人員不得隨意詢問、索要材料,其要求應僅與工商部門正在查處的違法行為相關,且此類“相關”應為“直接相關”。

五、《詢問通知書》只是辦案文書,沒有法律效力。

企業拒絕立即提供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要求提供的材料後,執法人員可以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企業在指定時間派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提供所需材料。

《詢問通知書》最初的法律依據是《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但該細則已於2008年被《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盡管如此,該通知壹直被作為工商部門的辦案文書。目前,工商部門認為,下發該通知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檢查應記錄在案)。但稍加註意可以發現,行政處罰法的這壹規定並沒有賦予工商部門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指定時間到其指定地點“說明問題”的權力。綜上,詢問通知書只是工商部門為調查取證而作出的辦案文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值得註意的是,我們發現壹些地方的工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會將當事人是否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規定行事作為加重情節。雖然我們認為工商部門這樣做涉嫌違法,但考慮到“英雄不吃眼前虧”的商業利益,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可以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適當配合。

六、認真審閱並簽署詢問或調查筆錄。

工商部門調查取證時,壹般會制作現場筆錄,並要求簽名或蓋章確認。此時應仔細審查筆錄內容是否與內容和事實相符;如有不符或歧義,可要求更正,切不可盲目簽字或蓋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現場筆錄的證據效力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不利於公司的現場筆錄壹旦簽字或蓋章確認,將很難推翻這些筆錄所記載的內容,公司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

七、處理工商部門調查取證的主要原則。

在實際調查取證中,工商部門往往不會說出其真實目的,而是采取壹定的執法策略(如態度強硬、隨意索要財務和交易信息、不達目的不離開現場等。),對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壹種心理壓迫和情境壓迫。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順利應對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可以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采取不卑不亢的態度。說到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我們不應該成為諾諾——僅僅因為工商部門是公權力機關,但我們也應該給予他們足夠的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暴力、威脅、利誘、賄賂等非法手段應對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

2.在回復任何詢問或向工商部門提供材料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門註明管轄範圍和調查取證依據,並說明調查取證與違法行為的相關性,明確其要求公司提供的材料與違法行為的直接相關性。

3.無論工商部門采取什麽策略,都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執法原則。可以拒絕工商部門執法人員的非法無理要求;如果不能立即滿足合法合理的要求,可以說明原因,要求給予充分的準備時間。壹般不建議簡單粗暴的直接拒絕。

4.回復詢問,謹慎提供材料。對工商部門詢問的答復和向其提供的材料應以違法行為為限,避免工商部門“循跡而行”、“瞞天過海”等執法行為。當然,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盡量配合工商部門的調查。

由於工商部門調查取證的原因和方式不同,被調查公司當事人在執法中的地位、商業利益和考量也不同,以上壹般對策僅供參考。具體到個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運用適當的應對方式,既履行了配合工商部門合法合理調查取證的義務,又避免了因不配合或過度配合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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