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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國外註冊商標

中國企業要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首先應該將其商標向國外申請註冊。因為只有取得商標權,商標受到法律保護,商標權人才能在註冊國放心大膽地做貿易,才能長期穩定地占領該國市場。盡管目前中國在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商標註冊總量不足5萬件,但是,在向國外申請註冊中,發現被他人搶註的商標卻很多,還有由於提供不出實際使用證據而不能取得註冊的商標也很多。分析其原因,除了中國的某些企業商標意識不強,申請註冊不及時以及不註意保存商標實際使用證據等原因,恐怕與中國大部分企業不了解國際上商標授權的兩大原則有直接的關系,所以才造成了應該取得註冊的商標而沒有取得註冊的結局。為了讓中國企業在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方面少走彎路,多快好省地申請商標註冊,全面、及時地使其商標得到法律保護,本文將介紹申請國際商標註冊時,中國企業應註意的國際上商標授權的兩大原則。壹是以大多數歐洲國家和中國為代表的“註冊在先”原則。註冊在先,在程序上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經登記編號,按照申請在先,編號在先的原則優先獲準註冊。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壹種通過註冊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誰先註冊專用權就歸誰。“註冊在先”的原則有許多優越性,它的主要特點是,獲得註冊的商標專用權具有穩定性,註冊後的商標今後就不會再產生商標專用權的糾紛。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約有壹半國家采用“註冊在先”的原則。這些國家是:中國,日本,德國,法國,丹麥,阿富汗,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前捷克,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維亞,巴西,保加利亞,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意大利,科威特,黎巴嫩,利比裏亞,墨西哥,蒙古,利比亞,摩洛哥,尼泊爾,芬蘭,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瑞典,敘利亞,多哥,土耳其,烏拉圭,委內瑞拉,南斯拉夫,尼加拉瓜,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薩爾瓦多,沙特阿拉伯,索馬裏,西班牙,蘇丹。除上述國家外,另壹些國家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使用在先”的含義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用於同壹品種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產品生產或銷售日期的先後,其生產和銷售日期在先的,稱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實際上是通過使用,獲得商標專用權,先使用者可優先獲得專用權。“使用在先”原則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國家為代表。其特征是,商標的專用權只決定於商標的使用,註冊只不過是增強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則保護了首先使用者的權益,但也有明顯的不足之處,這就是獲得註冊的商標沒有穩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標,盡管後來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對使用在後,但已獲得註冊而且業務範圍廣泛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提出異議,從而幹擾了市場的正常運轉。還有地區性的問題如果某壹商標只在某壹地區或某壹城鎮使用,並不涉及到整個領土,那麽它的專用權地區的歸屬還須通過公眾評論來作出決定。如果這個商標僅僅是在某壹地區使用,其專用權就限於該地區,商標主如果想把它擴大到其它地區,則必須開展宣傳,讓其它地區的消費者也知道,才能擴大專用權覆蓋面。最原始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可以理解為:要想在壹個國家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在申請之前已經將其在該國進行了實際使用,否則,申請人無資格向該國遞交註冊申請。但是,隨著全球貿易的發展,世界貿易大循環的形成,越來越多的國家改變了最初僵硬的商標授權原則,使得這種原則變得柔和了。以美國為例,對外國申請人而言,可以基於四種基礎向美國提出註冊申請:①以實際使用為申請基礎,以實際使用為基礎申請商標註冊對於申請人是最為有利的。有利之處在於:費用低、時間短、取得註冊相對容易。②以打算使用為申請基礎,采用這種基礎提出申請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還沒有在申請的國家進行實際的商標使用,而是準備在壹段時間後使用。基於這種基礎申請商標註冊,相對而言,費用高壹些,時間長壹些,審查標準嚴壹些,申請手續復雜壹些。為什麽要這樣呢,其原因是,審查官認為該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所以就應該嚴格按照標準審查,如果基於實際使用,審查官會認為,既然該商標已經在美國實際使用了,而且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發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審查該商標的顯著性方面會稍微寬松。基於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請,即使通過了審查,也過了異議期,註冊證也不會馬上發下來。這時就比基於實際使用多了壹道程序,基於打算使用提出的申請,實質審查通過後,申請人要等到其商標在美國進行了實際使用,然後必須簽署壹份使用宣誓書,同時提供兩張實際使用標簽,才能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註冊證。從商標申請通過審查批準到申請人對其商標投人實際使用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人如果在第壹個半年內不能完成實際使用,必須要申請第二個半年的延期。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兩年內可以申請四次延期。如果超過了兩年的期限,還不能提供實際使用證據,商標申請就作廢了。由此可以看出,基於打算使用申請既時間長,而且費用也多。③對外國人而言,可以基於本國的註冊。基於本國註冊提出的申請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據,但是申請人必須提供本國商標主管當局出據的註冊證明,而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商品必須與本國的註冊完全壹樣。④對外國人而言,可以基於本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基於本國的申請提出的註冊申請,申請人也要提供本國商標主管當局出據的申請證明,而且只有申請人本國的申請取得註冊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才能批準註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有:英國,美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澳大利亞,巴哈馬群島,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厄瓜多爾,斐濟,岡比亞,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文萊,布隆迪,加拿大,約旦,肯尼亞,列支敦土登,馬拉維,馬來西來,馬耳他,毛裏求斯,摩納哥,加納,圭亞那,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拉克,愛爾蘭,牙買加,沙撈越,塞舌爾群島,塞拉利昂,新加坡,蘇裏南,瑞士,坦桑尼亞,泰國,特立尼達多巴哥,突尼斯,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新西蘭,烏幹達,紮伊爾,贊比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多黎各,盧旺達,沙巴,非洲知識產權聯盟(喀麥隆,中非***和國,剛果(布),象牙海岸,達荷美,加蓬,上沃爾特,毛裏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乍得,多哥)。了解“使用在先”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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