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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牙買加註冊申請商標,專利,條件,材料,律師

如何在牙買加註冊商標

壹、概要

1.牙買加現行商標法包括:1957年頒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號商標法及1958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2.牙買加商標權的獲得基於使用在先原則。

3.依據商標法規定,牙買加接受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色彩商標的註冊申請。

4.牙買加只對商品商標進行註冊保護。商品商標申請的分類與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相同,分為34個類別。壹份商標申請可以涉及多個商品類別。

5.牙買加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任何圖形、文字、字母、數字、名字、顏色以及上述組合,商品形狀或外包裝以及能夠以圖文表述的具有區分企業/個人之商品與其他企業/個人提供的商品不同的標記。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分為A、B兩簿,和英國原商標法中規定的相似。能在A簿註冊的商標必須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壹:

1.特別或特定方式表現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名稱;

2.企業某壹前任或商標註冊人的簽字;

3.任何創造性的文字或詞組;

4.不直接表示商品之特征、質量的文字或詞組,以及不屬於壹般意義的地理名稱或姓氏;

5.除1—4項之外的,經商標註冊審查官或法庭認可的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名稱、簽字、文字或組合的標記。

顯著性是指用來表明商標所有人之商品與其他所有人在同類產品上的不同的特征,即區分性特點。商標註冊審查官或法官有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提出初步意見。

以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標提交申請時,商標註冊審查官要求商標申請人提供該健在人士同意其使用該姓名或門像的書面證明書,否則,商標註冊審查官將駁回商標申請;

商標可以使用任何語言註冊。外文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審查官可要求商標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譯文。

當商標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擁有幾個主體部分相似的商標時,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系列商標註冊。系列商標註冊後視同為聯合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上先後申請幾個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時,商標註冊審查官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將這些商標作為聯合商標申請註冊,目的在於防止商標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擁有或使用類似商標而產生誤認或混淆。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

在商貿活動中起到區分經某人或某機構檢驗的產品之原產地、原材料、生產方式、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征與其他未經其檢測的其他產品的區別的標記,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證明商標可以使用在任何產品上。

由獨創性的文字或詞組構成,且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商標,可以作為防禦商標申請註冊。這壹規定與英國原商標法非常相似。

就商標全部或部分顏色進行限定,通常用以滿足商標註冊審查官或法官對商標顯著性的要求,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色彩商標註冊,在指定的—種或多種特定顏色上受到保護。商標註冊時沒有對商標色彩特別指定的,商標註冊後在所有顏色上都得到保護。

三、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根據商標法規定,涉及下列要素的商標將不予核準註冊:

1.除善意***存外,在相同商品上與他人所擁有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容易產生混淆的標記;或在使用中易於導致混淆或欺詐的標記;或違反法律、社會道德以及其他任何容易引起反感的標記;

2.禁止郵政快遞憑證或任何暗示性的信托憑證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3.註冊的商標上出現帶有“Patent(專利)”、“Patented(已獲得專利的)”或者“ByRoyalletterPatent(皇家專利的)”、“Registered(已註冊)”、“Registereddesign(註冊圖形)”、“Copyright(版權)”、“EnteredatStationers’Hall(已經註冊備案的)”,“TocounterfeitthisisForgery(仿造即假冒)”字樣及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文字的標記;

4.英國女皇陛下及皇室成員之肖像或摸擬像;帶有“紅十字”、“日內瓦十字”及任何類似的紅十字、瑞士聯邦之白十字、銀十字圖形的標記;

5.英國皇家或帝國之紋章、飾章、徽記以及易於引起誤解的類似圖形;或英國國旗或使用“ROYAL(皇家)”、“IMPERIAL(帝國)”及諸如此類文字、字母或圖形,容易引人誤解為申請人受皇家庇護或經皇家授權的;

6.帶有“ANZAC”文字或徽章,牙買加或西印度群島國旗等標記不得出現在申請註冊的商標上。

四、申請人資格

在先商標使用人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人有權獲得商標註冊。

任何聲稱其為商標註冊所有人或打算使用該商標的人可以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五、商標申請和註冊

牙買加商標申請受理機關為牙買加商標註冊局。

(壹)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1.經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該文件可以在商標申請提交後補交;

2.商標圖樣12份(印刷體文字商標除外);

3.商標申請人的詳細情況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清單。

(二)商標審查

商標申請文件受理後,商標註冊審查官將對商標申請進行官方正式查詢。如果查詢發現有與申請商標構成相同、近似的在先註冊/申請商標存在,商標註冊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壹個月內提交答辯或申請舉行聽證會,否則,該商標申請視為放棄。商標註冊審查官也可以設定壹定的條件,如要求商標申請人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以獲得商標註冊。

牙買加商標法對商標申請程序中的期限也有規定。自商標申請日起計算,如果商標申請程序因為申請人的懈怠在12個月內沒有完成,商標註冊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自書面通知日起14日內或商標註冊審查官規定的期限內,商標申請人必須滿足商標註冊的條件以獲得商標申請的最終註冊。如果規定期限屆滿,商標申請依然沒有被核準的,則視為商標申請人放棄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局的審查意見或駁回通知通常要求在1個月內予以回復。如果屆時商標申請人不能回復,可以向商標註冊局申請合理時間的延期。3個月的延期壹般可以得到官方批準。

對商標註冊審查官的裁定不服者,可以向牙買加法院提出訴訟。

商標申請通過商標註冊審查官的初步審定後,在商標正式獲準註冊前,商標註冊審查官將商標申請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商標註冊審查官也可以要求商標申請正式接受之前公告。商標註冊公告也將在官方公告上刊登,並頒發給商標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書。

(三)商標的異議

商標申請公告後2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公告中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異議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壹式兩份提出,並同時提交異議理由。被異議人收到商標註冊局發出的異議通知後2個月內必須提交異議答辯。商標註冊局將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並舉行最後的聽證會。提交商標異議申請的期限不可延期,但異議申請提交後,提交補充材料的期限可以申請延期。

異議申請人可以基於相關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申請。在先權利可以為:

1.在牙買加註冊的商標權利;

2.牙買加根據伯爾尼版權公約認可的著作權;

3.在貿易中已經使用的未註冊標記或名稱;

4.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而受到保護的馳名商標。

未經註冊備案的商標受讓人或被許可商標使用人也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經註冊備案的受讓人或被許可商標使用人不可以對商標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牙買加法院起訴,對法院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到牙買加最高法院。

(四)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後,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準商品範圍內享有對其註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只有註冊商標所有人才能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並對囚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要求賠償。

商標註冊是商標所有權和商標有效性的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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