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收、用貨部門向商檢局申報後,嚴格按照合同或有關標準自行檢驗,並在索賠有效期內將檢驗結果送交商檢局審核銷案。否則,以《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懲處。經自行檢驗不合格需要對外提賠的,須在索賠期終止前廿天報請商檢局復驗,對外簽發索賠證書。凡經商檢局檢驗出證向外索賠的進口商品,經營部門、收貨、用貨部門應及時辦理對外索賠,並將索賠成效報送商檢局。第五條 在廈門口岸(港口、車站、機場等)發現殘損的進口商品,收貨、用貨部門或接運代理人,必須及時向商檢局申請殘損鑒定,並提供承運人簽認的殘損單或商務記錄;對殘損的部分應分別卸貨,分別存放。第六條 廈門地區進口的成套設備,收、用貨部門應將到貨情況及時報告商檢局,同時按有關規定做好檢驗工作。重點的進口成套設備商檢局派員駐廠監督檢查。對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商檢局視情況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在通知撤銷後,方準安裝使用。第七條 進口機動車輛單位應及時向商檢局辦理登記檢驗。使用單位或個人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明向公安交通車監部門申領牌照,並於質量保證期滿前 壹個月向商檢局提供檢驗報告。第八條 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出口商品,應實施衛生檢驗和檢疫的出口食品、動物產品,經營部門應在備貨後裝運前七天(檢驗周期長的商品另定),提供合同、信用證、廠檢單和檢驗依據等有關資料向商檢局報驗。海關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或放行章予以驗放。第九條 廈門地區生產出口商品的廠礦企業應向商檢局登記註冊。商栓局視情況派員駐廠檢驗、下廠檢查、抽查復驗、抽樣檢驗。必要時會同其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檢查。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證制度,商檢局每兩年復查壹次,對不重視產品質量的企業,責成其改進。情節嚴重的,在期限內仍達不到出口產品質量要求的,撤銷註冊,或吊銷質量許可證,其產品不準出口。第十條 廈門地區生產出口食品的廠、庫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商檢局申請註冊,經考核符合《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的,取得註冊證書和批準編號後,方準生產或儲存出口食品。未經註冊編號的食品廠、庫的商品,不得出口。第十壹條 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和冷凍品等易腐易變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發貨人和裝箱部門或其代理人,應提前二天向商檢局報驗。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發給證書。未取得商檢局檢驗合格證書的,發貨人及承運人不得裝運。第十二條 廈門經濟特區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外商獨資企業進口《種類表》內的商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向國外第三者購買進口的原輔助材料,可免予實施法定檢驗,憑申請辦理公證鑒定。
(二)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出口的《種類表》內的商品,不標明“中華人民***和國制造”,不使用中國註冊商標的,可免予實施法定檢驗,憑申請辦理公證鑒定。對涉及衛生、安全的出口商品,商檢局仍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產品從經濟特區輸往國內其他地區銷售的,視同進口商品,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的監督管理。
(四)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生產和制造的出口商品,符合中國政府法令和給惠國給惠標準,可申請簽發出口商品普遍優惠制產地證書。
(五)廈門經濟特區外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進口商品,可參照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