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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廈門市經營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和《廈門市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推行和完善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制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開、公平的市場價格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從事收購、銷售商品和收取費用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第三條 廈門市物價檢查所和區(縣)物價檢查所是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主管部門。

廈門市職工物價監督站受廈門市物價檢查所的委托配合各物價檢查所負責明碼標價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廈門市各區的標價簽或價目表由廈門市物價檢查所統壹監制,同安縣的標價簽或價目表由同安縣物價檢查所統壹監制。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制作特色價簽的,應經市、縣物價檢查所核準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第五條 商品的明碼標價統壹使用壹色的標價簽,以“陳列式”或“擺放式”公開商品價格;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使用價目表、價格牌、價格板、價格單、價格本(統稱價目表),以“懸掛式”或“擺放式”公開服務價格或收費標準。第六條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必須做到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第七條 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標價;屬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其標價應嚴格控制在規定範圍之內;放開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定價並公開標價。第八條 標價簽或價目表中標明人民幣金額必須采用元、角、分為單位,單價壹律使用阿拉伯數字表明。大宗巨額交易的標價簽或價目表可用“萬元”為單位。第九條 凡專營涉外商品收取外幣的商店、商品櫃、涉外飯店、酒店、賓館、旅行社等,其標價簽或價目表中的價格或收費標準欄目應分別用中、外文標明。有收取人民幣的,應同時標明按市場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第十條 結帳壹律以實際成交價格結算,並應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先消費後結算的還須出具結算單據。第十壹條 銷售和收購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必須實行壹貨壹簽:

(壹)產地不同;

(二)規格不同;

(三)等級不同;

(四)材質不同;

(五)花色不同;

(六)包裝不同;

(七)商標不同。第十二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包括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標價簽必須由專兼職物價員或指定專人核準後簽章。第十三條 開架櫃臺、自選(超級)市場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的,須同時分品種在陳列商品的櫃(架)處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明碼標價。第十四條 削價處理商品必須公開標出商品的原價和現價,以區別於正常商品價格。第十五條 某些冷凍的飲料和方便食品,可以在其商品近位以明細價目表的形式標明價格。第十六條 某些體形太小、花色品種多的商品和由於行業特點不宜使用統壹標價簽,或者需要減少標價簽內容的,以及藝術珍品、古董等特殊商品不宜標價的,均須經廈門市物價主管部門核準。第十七條 從事下列批發業務的,須在銷貨發票和價格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

(壹)按正常定價收購或銷售商品的;

(二)按照結算方式決定批發價格的;

(三)按照營銷方式決定批發價格的;

(四)按照批量大小決定批發價格的;

(五)按照銷售對象決定批發價格的。第十八條 凡有收費的單位或個人,均須在其規定交繳費用的地點或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

(壹)公交汽車和巴士,須在車上指定位置張貼營運線路價目表;“的士”出租車須在車上按指定位置張貼基價公裏和車公裏的價目表。

(二)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等經營部門,須在售票處或經營場所等醒目位置上標明客運票價、貨物運價及雜費價目表。鐵路、交通等部門在車、船、碼頭(站)服務的餐車、商亭和流動售貨車上銷售商品的,應標明品名、計量單位、銷售價格等主要內容。

(三)郵政、電信、電業、影劇院、公園、旅遊景點寄車場、體育比賽場所及服務單位等,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

(四)醫療衛生單位或個體行醫戶,須在門診、住院收費處及有關科室的醒目位置標明收費價目。

(五)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單位、須在開學前以收費通知單的形式公布所收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賓館、飯店、酒店、旅行社、招待所、旅店、餐廳、飲食店、酒家、理發店、發廊、美容廳、舞廳、卡拉OK、KTV、桑拿室、茶座、電子遊戲室(廳)及其他休閑娛樂服務場所,均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提供服務的範圍、方式、設施、時間、收費標準等服務項目的價目表;有銷售商品的,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標價。

(七)汽車、摩托車、自行車、電視機、電冰箱、空調、鐘表等維修行業,均應在維修場所醒目位置公布維修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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