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2018修訂)

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落實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報經財政部門核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統壹的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統壹標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交易平臺。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第七條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壹並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於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第八條 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後2個月內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財政部門批準。同壹政府采購預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購項目應當編報壹個政府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明確采購品目、組織形式、采購方式和采購金額等內容。第九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報送采購計劃前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且屬於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采購的,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示。第十條 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在當年11月底前執行並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於追加預算的,應當在追加預算後3個月內執行並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

政府采購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執行的,由財政部門收回。第十壹條 政府采購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計劃執行。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采購人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采購資金。第三章 政府采購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測制度,規範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並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並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采購人應當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采購代理機構。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進行論證,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註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並按照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規定明確優先或者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需要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可以采用銀行票據和專門機構出具的擔保函等形式交納保證金。采用擔保函形式交納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第十五條 采購文件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壹)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四)就同壹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 上一篇:整體衣櫃的標準尺寸怎麽劃分
  • 下一篇:商標許可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