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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包裝裝潢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包裝裝潢印刷業的管理,促進包裝裝潢印刷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彩色包裝盒(袋)、紙制包裝用品、印鐵制罐、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等。

本辦法所稱印刷經營活動,是指經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管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縣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壹)制定本地區包裝裝潢印刷業的發展規劃;

(二)調控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總量及合理布局;

(三)調整包裝裝潢產品結構,推動包裝裝潢印刷企業技術創新;

(四)查處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五)培訓包裝裝潢印刷業監督管理人員。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領導。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包裝裝潢印刷業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第六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七條 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應當向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第八條 已經設立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申請兼營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應當向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方可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

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但須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應自接到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須書面告知理由。第十條 設立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經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審核批準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第十壹條 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第十二條 包裝裝潢印刷業經營者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並、分立或者遷移,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並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第十三條 印制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經濟(貿易)委員會申領廣告宣傳品準印證。

市、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應按省、市、縣三級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分送審批。省、市、縣三級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部門)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

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由省包裝行業管理機構統壹印制、核發。

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制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持有的廣告宣傳品準印證、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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