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甲托曾和日本曹達株式會社的甲基托布津因為商標註冊打過多年官司,最終勝訴,維護了民族產業的尊嚴。
1978年,日本曹達株式會社向商標局提出引證商標註冊申請。1979年8月15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農藥商品。該商標經續展註冊,專用權期限至2009年8月14日。
2001年7月17日,美邦農藥公司向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爭議商標的申請。2002年9月28日,爭議商標被核準註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907272號,註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農用殺菌劑等商品。
2004年5月21日,曹達株式會社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理由是美邦農藥公司註冊的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美邦農藥公司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是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不正當註冊行為。曹達株式會社在商標評審過程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其中包括:
1、96份調查問卷。在調查問卷中載明:為進壹步做好日本曹達株式會社生產的“甲基托布津”殺菌劑的推廣工作,受日本曹達公司的委托,特向貴單位和個人調查“甲基托布津”的市場情況。上述96份調查問卷表明,接受調查者均認為“甲托”系“甲基托布津”的簡稱。
2、哈爾濱市瑞雪農資經銷部進口農藥的商品名錄。該名錄表明,瑞雪農資經銷部將曹達株式會社生產,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分裝的“甲基托布津”稱作“曹達甲托”,但在該名錄中沒有顯示發表時間。
在評審過程中,美邦農藥公司也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
1、數份市場調查表。在市場調查表中載明:美邦農藥公司多年來視質量為生命,全心全意服務於三農,為了更好的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特委托我處向各單位和個人進行“甲托”牌產品的市場調查。市場調查表表明,接受調查者可以區分“甲托”和“甲基托布津”。
2、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河南省農藥工業協會、陜西省農藥工業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均認為“甲托”和“甲基托布津”為不同產品。
2006年3月1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2006〕第0801號裁定。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曹達株式會社將前述兩份證據仍作為證據向本院提交,同時還提交了三份咨詢筆錄、公證書等證據,但這些證據在評審階段均未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
以上事實有爭議商標註冊證,引證商標註冊證,〔2006〕第0801號裁定,曹達株式會社提交的調查問卷、瑞雪農資經銷部進口農藥的商品名錄,美邦農藥公司提交的市場調查表、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河南省農藥工業協會、陜西省農藥工業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06〕第0801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曹達株式會社的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6〕第0801號《關於第1907272號“甲托JIATUO”商標爭議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