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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按其用途可分為

商標按照用途進行劃分,主要可以有以下幾類:

壹、證明商標

這類商標通常是由比較特定的組織進行控制,如果想要使用這類商標,需要對自己的商品進行材料原產地、相應標準的制造方式或者質量品質進行證明,符合相應的標準才可以使用;

二、營業商標

這類的商標通常是指企業把特定的企業標誌用在自己企業生產的產品上的商標,很多時候會被成為廠標或者店標;

三、等級商標

等級商標是指那些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壹種商品上使用的同壹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這些商標是為了區別商品的質量等級而進行使用的商標;

四、組集商標

組集商標和等級商標差不多,也是為了區別產品的品種、價格、規格等等產品因素為壹個組集***同申請的然後被進行使用的商標;

五、親族商標

親族商標是以壹定的商標為基礎,再把它與各種文字或圖形結合起來,使用於同壹企業的各類商品上的商標,也稱“派生商標”

六、備用商標

備用商標和它的用途名稱壹樣,是用作備用的商標,壹般不會立刻投入使用,會先放在壹旁進行儲存;

七、防禦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壹些擁有比較有名的商標的商標權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了防止自己商標的名聲被破壞,或者是被在其他的商標類別領域被使用,在自己原先註冊的商標類別或者註冊的商標類別之外類別領域上註冊了和自己所擁有的有名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以作為防禦使用。

八、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是組織或者個人為了形成主商標的保護圈而進行註冊使用的商標,是為了幫助申請組織或者個人更好地進行商標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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