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使用範圍和保護範圍
商標權的使用範圍
壹、註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如果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壹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後果:壹是超出核定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範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外)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準註冊的商標為限。
如果商標註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註冊的商標不壹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後果:壹是構成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準註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註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改變後的商標同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保護範圍包括哪些
我國商標法以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為保護對象。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區別和判斷侵權與否的壹條重要界限。“核準註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註冊的可視性標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準在案的具體商品。註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任意改變商標的組成要素,也無權任意擴大商標的使用範圍。對於不涉及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使用行為,則不作為侵權行為追究。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
1、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2、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系的商品。
3、商品與服務存在特定聯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是同壹商標註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
商標權保護期多少年
法律對商標權的保護有壹定的期限,如果過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續展,則該權利自行終止。我國商標法第23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算。另外該法對續展也作了規定,商標法第24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