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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撤銷有哪些原因?

壹、爭議撤銷 爭議撤銷是指商標獲得註冊後,因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爭議,致使該商標被撤銷,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主要因為不當註冊引起,爭議撤銷又有兩種情況,壹是不當註冊,二是惡意註冊。不當註冊主要是所註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將壹些不得註冊商標的標誌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條了規定了八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第十壹條規定了不得作為註冊商標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得註冊的三維標誌,這個非常的少見。 (壹)不當註冊 法律依據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1.使用如下13種情形的標誌作為註冊商標屬於不當註冊 (1)同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10)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12)缺乏顯著特征的 (13)使用不當的三維標誌 (二)惡意註冊 二、使用撤銷 使用撤銷是指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因為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定,而被商標局撤銷其商標專用權。使用撤銷主要由於不恰當的使用而撤銷,根據法律規定不恰當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使用過程中以下情形將被撤銷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商標的使用以註冊證書為準,如果是文字商標,註冊證上的字體應當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是圖形商標,圖形不得改變;如果是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不得改變組合方式,也不得改變任何壹個元素,壹句話就是這樣註冊的就得怎樣使用。但是商標註冊人並不能註意這些,文字商標改變字體,圖形商標改變圖形,組合商標改變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個元素,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可能導致商標被撤銷。雖然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註冊商標因為自行改變而被撤銷的情形,這種可能性還是存在的。最大的隱患來自競爭者,他們很可能因為競爭的原因去舉報。 壹般情況下企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肯定有壹定的原因,尤其是圖形商標,可能因為企業的發展而原來的圖形已經不太適合企業形象,需要做壹些小的改變,比如肯德雞就將其人物肖像的領結進行了小的修改。企業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那麽只要將修改後的商標再進行註冊就可以了。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1)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 案例:改變註冊人名義,辦理了變更手續不應撤銷 原告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被告卻以該廠的名稱亦由原來的“汕尾市城區遮浪鎮保美西裝廠”變更為“汕尾市保美西裝廠”,並於1994年5月3日由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試驗區分局辦理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大科大”、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亦在申請變更之中。二審法院認為:保美廠雖由原名“廣東省汕尾市城區遮浪鎮保美西裝廠”變更為現名“廣東省汕尾市保美西裝廠”,但系行政區域改變所致、並非保美廠自行變更,且保美廠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故保美廠不因此而喪失對上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註冊事項大致有十來項,這些項目不是必須要註冊的,如果是代理機構代理的,註冊事項可以更少壹些,其實可以改變的主要事項只有註冊人名義和地址。改變地址是最為常見的,絕大多數公司在壹個地方不會超過十年,公司搬遷就意味著地址的改變。註冊人名義的改變其實也不少見,有的人喜歡改自己的名字,企業也壹樣喜歡改名字。改名字是自由的,但是擅自改名字會引起很多的麻煩,對於企業註冊的商標而言,還需要去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不變更將因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而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2)自行改變註冊地址 案例:“華聯”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地址被撤銷案 南京市華聯商業總公司註冊的“華聯”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深圳壹家叫“華聯”的房地產公司,發現自己無法註冊“華聯”第36類商標,於是找到南京的壹家商標事務所。經過事務所調查,發現了南京華聯地址改變了卻沒有到工商部門備案這壹“漏洞”。於是,商標事務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撤銷申請。商標局批準撤銷了南京市華聯商業總公司“華聯”商標的使用權。 在壹般情況下,商標局並不知道商標的任何變更情況,所以難以主動查處那些自行變更名義、地址等又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人,但是在商標轉讓中,商標必須要去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其名義和地址等的變更將暴露無遺,那麽是限令改正還是撤銷,就任憑商標局了,這就帶來了壹個嚴重後果,使該註冊商標處於不穩定狀態,對於商標出讓人而言,該商標的價值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對於受讓人而言,也增加了購買的風險。 案例:“唐人街”商標轉讓案 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在2001年時取得“唐人街”字樣和圖標的商標註冊證,2003年9月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簽訂了壹份商標轉讓合同,將唐人街和圖形商標永久轉讓給陸××,早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的壹年前,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將其名稱變更為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並且工商機關還收繳了其原有印章壹枚。按理來說,已經變更名稱的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本無權再與陸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然而,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不但與陸簽訂了這份合同,而且該商標的轉讓也通過了商標局的核準,陸××正式取得了“唐人街”和圖形的註冊商標。陸××以侵犯了其商標權起訴北京××餐飲有限公司,而北京××餐飲有限公司則認為當時蓋在商標轉讓合同尾部“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的大紅公章並沒有任何效力,因而該轉讓合同實為無效合同,商標轉讓的行為實則無效。矛盾的焦點集中在了這加蓋了無效公章的轉讓合同,雖經工商機關承認轉讓行為成立,是否在法律上依然成立?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原告擁有涉案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在涉案註冊商標的權利轉讓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情況下,原告的受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其以涉案註冊商標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這個案件正是自行改變了註冊人名義,按商標法的規定該商標可能被撤銷,但是被告沒有把焦點引向這,沒有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從而使自己完全撇開商標侵權之憂。撤銷註冊商標是商標行使行政權利,而法院行使的司法權利,法院不能替商標局行使行政權,所以法院也沒有因此認定該商標應當被撤銷。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多數國家商標法都規定商標獲得註冊後,商標權人負有連續使用義務。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不但發揮不了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註冊或使用。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申請撤銷制度的設置,可以彌補商標管理機關監管力度的不足,同時也可以給予利害關系人相應的救濟途徑。 商標是否使用,作為主管部門難以知情,在實踐中,提出撤銷申請的壹般都是與該註冊商標具有利害關系的人,撤銷對方的商標已經成為壹種商務戰略手段被廣泛運用。本文將從幾個實際案例對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實務進行闡述。 案例壹:“神鷹”商標失而復得 “神鷹”牌系列滅蚊、滅蠅、滅蟑螂藥劑產品在廣西市場享有很高聲譽,可是,這只有名的“神鷹”險遭折翅,被競爭者悄悄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在商標局審理期間商標持有人因主管商標業務的人員辭職,未將提供證據通知交出,以至錯過提交證據的期限。商標持有人因未遞交使用的證據,商標局決定撤銷該商標的註冊。“神鷹”商標被撤銷後給商標持有人的“神鷹”產品銷售帶來滅頂之災,大批假冒“神鷹”商標的滅蠅紙等產品潮水般湧入廣西市場,商標持有人自己生產的“神鷹”產品銷量直線下降,企業面臨破產關閉境地。所幸商標持有人委托商標事務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時申請復審,歷經3年艱辛,終於重新奪回屬於自己的“神鷹”商標。 這個案例讓我們看到了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將被撤銷已經被運用到商業競爭上,壹個正常使用的商標如果不註意進行維護也有被撤銷的危險。“神鷹”的疏忽使企業面臨破產的境地,“神鷹”商標持有人覺察還算及時,也是幸運的,最終還是恢復了商標權。實踐中有的公司商標被撤銷後還渾然不知,其管理的缺失,當引以為戒。 案例二:撤銷申請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 宜昌市旅遊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宜昌飲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標,因企業改制,債權債務由新組建的宜昌市東泰旅遊服務股份合作公司(下稱東泰旅遊公司)承擔,東泰旅遊公司被宜昌飯店兼並,債權債務由宜昌飯店承擔。“接堂”包子項目停止經營,商標未再使用,也沒有進行過戶。宜昌市土渣兒食品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土渣兒公司)某分店加工銷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廣告宣傳牌,在銷售的“接堂”包子包裝盒上標註了“土渣兒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樣。宜昌飯店認為土渣兒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於是訴至法院。訴訟中土渣兒公司提出該商標已五、六年時間沒有使用,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應撤銷其註冊商標。法院沒有采納土渣兒公司的答辯意見,判決侵權成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撤銷註冊商標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標權的終止以商標管理機構依照特定條件和方式履行撤銷或註銷手續為標誌。因此,即使發生了可以導致商標權喪失的客觀原因,但如果未被啟動的行政程序依法撤銷或註銷,也就不必然產生商標權終止的法律後果,在我國必須啟動行政程序才能撤銷註冊商標。司法裁判不能替代行政執法,商標管理屬於商標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法院不可越俎代皰,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通過司法程序對註冊商標作出撤銷決定。 案例三:從“愛多收”商標撤銷案談商標撤銷程序 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杜比斯有限公司“愛多收ATONIK”商標,商標局受理後,通知杜比斯公司提交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杜比斯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經過審查,認為該證據材料有效,於是做出維持商標繼續有效決定。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是否有效的行政程序中,未通知其查閱杜比斯公司提供的使用證據,剝奪了自己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壹審法院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而不應當直接向法院起訴,駁回了起訴。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維持了壹審裁定。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到壹個教訓:就是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壹定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商標局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法律規定了救濟途徑: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的決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未提起復審就直接起訴,顯然違反了程序規定,其敗訴是必然的。 另外我們也看到壹個現實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商標局審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案件的過程中,申請人不能參與撤銷審查程序,也不能對商標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進行質證、反證的陳述意見。商標局的決定本身,僅給出商標權人提交證據材料有效的結論,商標局不將相關證據給申請人,申請人無法獲知商標權人便用的情況和相應的證據材料。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源就在於撤銷案件審查行政程序制度設置上的缺陷,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於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的地位、權利、義務和商標局的行政程序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實務的角度解決這個問題,只能象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那樣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不過也要接受旭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教訓,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對復審不服再提起訴訟。 案例四: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NC”商標仍被撤銷 健康第壹有限公司對江蘇省物資集團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物資集團公司)受讓的“GNC”商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局裁定撤銷該商標。物資集團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物資集團公司意圖使用了涉案商標,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健康第壹有限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向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采信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張,壹審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健康第壹有限公司上訴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撤銷了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關於第1129187號“GNC”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並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GNC”商標作出予以撤銷註冊的裁定。 這個撤銷案件窮盡了商標撤銷案是全部程序:申請撤銷、復審、壹審、二審,奇怪的是商標局、商標復審委員會、壹審法院、二審法院得出兩種完全對立的觀點:1、維持,2、撤銷,分歧的焦點在於物資集團公司對涉案商標是否使用。北京市高院認為:首先,本案××公司在註冊涉案商標後,許可物資集團公司使用涉案商標,後來雙方又簽訂了轉讓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物資集團公司,由於這些行為僅是許可人或轉讓人與被許可人或受讓人之間的行為,不具有面向消費者昭示商標的標識功能,因此商標權人對涉案商標的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後的轉讓行為均不屬於商標的使用。其二,物資集團公司在受讓涉案商標後,委托他人制作了“GNC宣傳單”、“GNC包裝盒”、“GNC手拎袋”等宣傳品。但是,由於印制有“GNC”標識的包裝盒、手拎袋均是在蜂產品上的使用,並非在涉案商標核定商品非醫用營養魚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第三,非醫用營養魚油的生產需要進行行政審批,但物資集團公司並未提交其進行相關行政審批的證據,故亦不能表明物資集團公司有正當的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標,且該理由在涉案商標復審時並未提出。綜上所述,應認定商標權人無正當理由三年停止使用涉案商標。 這個案例讓我們看到了申請撤銷商標的全部程序,但是最為的關鍵問題還是關於使用的證據。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案件中,在使用幾乎是唯壹的抗辯理由。所有的證據將圍繞使用來遞交,物資集團公司遞交了很多的證據,但是北京市高院並沒有認可。實務中流傳壹種說法,隨便遞交壹點證據就可以了,從這個案例看來這種說法顯然是不負責任。北京市高院在判決中還提到了另壹個問題:“正當理由”,也就是說即便是連續三年沒有使用,但是為什麽不使用如果有正當理由的還是可以保住商標,所以確實提不出使用的證據,那麽還可以找“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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