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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異議,具體該怎麽解決?

我國《商標法》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請求商標局裁定該商標不予核準註冊。商標被他人提異議,可在收到異議答辯通知書壹個月內進行異議答辯,異議答辯可根據對方提出的異議原因進行引證,準備好答辯所需的材料。

異議答辯所需資料:

商標代理委托書、答辯理由書、答辯通知書或者評審證據交換通知書的原件、 答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能夠支持答辯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清單在簽訂代理協議後的壹個工作日內出具)。

1、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2、通知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 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3、補正(非必經流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4、做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5、送達裁定書: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6、復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壹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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