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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良影響駁回,這個“不良影響”該怎麽理解?

商標權具有獨特性和獨特性,即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很可能被拒絕。據數據統計,中國商標註冊在數據提交後的形式審查階段,拒絕率在40%以上,然後只有11%左右。因此,必須通過商標查重、查近似等方式將自己的商標改為有獨特性的商標。那麽:商標不良影響駁回,這個“不良影響”該怎麽理解?下面將為妳解答:

近年來商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申請量逐年增加。2017年全年商標申請量達590萬件,2018年僅上半年就達到了358.6萬件。然而商標被駁回的概率也越來越高,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商標駁回的壹大禁用條款:不良影響。

不良影響規定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八)項,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壹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利益和公***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從字面上看,“不良影響”條款含義明確、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體適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爭議。

不良影響的適用與混淆誤認條款究竟有何區別呢?

(1)二者區別在於,不良影響保護的是公***利益,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對公眾利益造成了損害;混淆誤認則是基於對特定民事主體造成的損害,由於無關公益則應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用條款來予以調整(如侵害在先權利)。

例如,在“喬丹”商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裏·喬丹是在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喬丹”已經與邁克爾·傑弗裏·喬丹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喬丹”使用在相關種類商品上,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標記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或品質產生錯誤認識,具有欺騙性。法院做出這種認定,是由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僅僅涉及是否損害喬丹本人的民事權益的問題,屬於特定的民事權益,並不涉及社會公***利益或公***秩序,故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的“不良影響”的規定,從混淆誤認的角度考慮更為合適。即對於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定應基於全體公眾而言,並非基於特定個體或者群體而言。

但是,如行為人出現大量搶註他人商標的情況,這種行為雖損害的是權利人的“私益”,但實際上也破壞了商標註冊秩序,同樣有可能使用“不良影響”條款駁回。例如,2018年6月27日,剛剛成立壹個多月的某公司,壹天之內申請了5060件商標,壹個月後的7月27日,其又申請了5753件商標。如此大量註冊商標的行為,很難讓人認同其有打算實際使用的意圖。雖然從法律層面其並未直接損害公益,但是行為人大量註冊行為其實也破壞了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筆者傾向於其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否則,則是對法律資源的極大浪費。

(2)商標不良影響駁回的判斷可能因主體不同或者含義泛化而有所區別。如將宗教偶像“觀音”或者民間信仰“媽祖”註冊為商標,則可以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但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則通常不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3)由於各種歷史原因,某些標誌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系的,壹般不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當然,還存在壹些與商標使用或管理無關的情形,即事實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者商標管理秩序,然而卻因其他原因而存在不良影響而駁回。如商標含有不規範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如果允許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將會改變人們對正確的漢字、成語的認知,顯然不利於我國語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會產生深遠的“不良影響”。

由於商標申請的難度越來越大,很多人為了商標能夠註冊成功而絞盡腦汁,但是,如果創新用力過猛,壹味追求標新立異,博人眼球,反而容易觸犯不良影響的條款,商標申請,還是應當三思而後行。

以上就是關於商標不良影響駁回,這個“不良影響”該怎麽理解?的解答,商標部分駁回不用管嗎,商標駁回復審理由壹般有哪些?商標被駁回的小夥伴不要灰心,只需按照知識產權所整理的資料,壹步壹步操作即可。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八戒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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