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 撤三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商標撤三申請人滿足條件: 1、在我國,“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啟動應基於“申請人提交申請”。若沒有“申請人提交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不會主動去撤銷壹枚 註冊商標 。申請人針對壹枚註冊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需要向國家遞交規費。外國的企業或者個人,需委托中國的商標 代理 組織進行。申請人需要提交壹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壹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2、 舉證責任 分配:“註冊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 商標註冊 人承擔”。 3、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請人在2012年8月21日遞交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要求註冊人提供實際使用 證據 的3年期間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標撤三商標需滿足條件: 1、壹枚註冊商標,只有註冊時間超過3年之後,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壹枚註冊商標,取得註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這枚註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針對這枚商標的壹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註冊商標的其中壹項或者幾個項目,那麽註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就其他商品項目的舉證是無效的。 註冊人按期提交其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壹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註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商標都允許撤三的,如果需要撤三,需要申請,對於申請人而言,需要提出申請並交納費用、填寫申請書,且需要舉證說明;對於商標,要求其的註冊時間滿足以上條件,且需要對其商品進行核定,滿足以上兩類後,就可以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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