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申請
商標撤三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壹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這壹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2、商標局受理
商標局在接到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給商標註冊人下發《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註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3、註冊人按期提交使用證據
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註冊三年期間有實際使用,會下發壹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4、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註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商標撤三的時間
壹般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商標撤三申請以後,商標局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九個月內做出相應的決定,如果案情復雜或者是因為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可以3個月。總的來說十二個月以內商標局會對商標撤三申請進行審批,如果商標權人期限內沒有能提供使用證明,將撤銷商標。
商標撤三提交文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
2、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商標撤三復審期限
在商標被撤三的時候,當事人會收到商標評委會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對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總的來說商標撤三會有壹個十五日的復審期限,如果對復審不服的可以向人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