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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怎麽舉證?

實踐中,申請人以連續三年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為由,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國家商標局將向商標所有人發出通知,提供使用證據。商標所有人需要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根據商標代理案件的實踐,本文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1)指定三年內使用證據。在《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應提交“XXXX XX至XX期間核準使用的商品的使用證據材料”,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在此三年期間內,並應反映具體時間信息。比如提供使用證明的時間是2013到2016,所以需要提供這三年期間的使用證明。壹般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只會提供最近壹次的使用證據,而忽略了三年的期限,這樣就很難證明所提供的使用證據。(2)真實的商業用途證據。相關使用證據需要客觀真實,避免虛假合同、發票、廣告。鑒於不真實的象征性使用,證據的使用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為是無效的。比如壹般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商標的轉讓和許可都不是商標的使用,只能在撤銷的情況下作為輔助證據。(3)公共使用證據。商標的使用不是為了內部使用,而是要得到相關公眾的認可。商標需要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讓相關公眾知道商標的存在。比如內部辦公文具、標牌、辦公場所的標誌等。通常不能考慮公開使用,它們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四)避免使用單方提供的證據。所有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應形成壹壹對應,形成完整的商標使用證據鏈。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和顯示商標的產品要壹壹對應。比如,企業自己打印的發票、收據等單據,只供單位內部管理使用,無法辨別真偽,確認是否存在實際的商業交易,證明力非常有限。通常,如果沒有相關合同、訂單、發票、付款憑證和其他材料的相互佐證,這種使用證據很難證明。(5)在中國大陸範圍內使用的證據。商標法中商標的使用應指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使用。中國的臺港澳地區與中國大陸的商標法律制度不同,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制作的使用證據,在撤銷第三案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同時,在代理實務中,在撤銷三個國外品牌的案例中,由於商標所有人僅提供了商標在香港使用的證據,商標局判定其提供的證據無效。在隨後的撤銷審查中,商標所有人及時提供了《進入中國大陸海關申報表》,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該商標。壹般來說,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商標所有人只能提供壹些銷售合同、發票、產品照片、產品包裝等材料,而不能提供形成證據鏈的證據材料。即使商標所有人確實使用了該商標,該商標仍可能被撤銷。因此,商標所有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保留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商標所有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註意以下問題:(1)日常業務單據可以顯示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使用的時間;(2)註意戶外廣告宣傳的及時歸檔,平時對廣告合同、發票、廣告載體進行整理裝訂,必要時進行商標使用公證;(3)相關產品說明書、傳單的制作應及時更新,並註明印刷日期,同時保留產品說明書、傳單的制作合同和發票;(4)出具的發票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地註明具體商標,並與相關合同內容壹致;(5)企業必須完善商標品牌檔案管理,保留上述交易單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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