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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機構怎樣申請

法律分析: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記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壹次將名單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抄送的內容包括:機構內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商標代理機構需要通過郵寄的方式代理商標註冊申請等事宜,應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開設賬戶、交納規費預付款事宜。商標代理機構需要了解如何開設賬戶等有關情況的,請登錄“中國商標網”查詢。 辦理手續和普通的公司註冊壹樣,但是必須要在商標局有足夠周轉的規費預付款。

法律依據:《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明確商標代理組織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工商〔2010〕59號

各區縣局、直屬局,市局有關單位:

為方便商標代理組織開展商標代理業務,進壹步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6號)、《關於新設商標代理機構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通知》(工商標字〔2004〕第21號)及其相關規定,現就商標代理組織備案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商標代理組織設立、變更、註銷的,由市局商標處統壹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報送備案。

二、各單位在辦理商標代理組織新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時,應當告知其及時到市局商標處辦理備案申報手續。

三、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新設登記備案申報手續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填寫《重慶市商標代理組織備案申報表(新設)》(見附件);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申報手續的,須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登記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填寫《重慶市商標代理組織備案申報表(變更)》(見附件);辦理註銷登記備案申報手續的,須提供註銷證明及其復印件,填寫《重慶市商標代理組織備案申報表(註銷)》(見附件)。

四、市局商標處應當對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備案申報材料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對不需要備案的,即時予以告知;

(二)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即時告知其補正;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申報備案。

五、市局商標處應當每月對商標代理組織備案申報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並於當月30日將商標代理組織有關情況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備案名單後,將在“中國商標網”上對商標代理組織有關信息予以公布,網址為或。

六、本通知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的服務機構。

二壹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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