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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下列規定的:

1、商標代理人轉入另壹商標代理機構執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壹個月內持《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

2、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執業。

3、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另外,商標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執業資格的,由商標局取消其執業資格。被處罰的商標代理人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註意的是,未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從事商標代理活動的人員,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壹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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