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為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材料,也可以將商標使用證據材料遞交到商標局註冊大廳,或者郵寄到商標局(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東路8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郵編:100820)。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為提交。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具體指以下幾個方面:
(壹)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包括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將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將商標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二)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將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將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將商標使用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
(三)將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上,包括將商標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掛號卡、獎券、文具、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上等。將商標使用於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將商標使用於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上等。
(四)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以下情況視為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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