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註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序。我國《商標法》第41、44、45條是有關商標撤銷的規定。第41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第44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第45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註銷,是另壹種關於商標專用權喪失的程序。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註冊商標因上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我國《商標法》第38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在註冊商標中,當壹些商標被撤銷或者註銷後,由於商品本身的周轉期較長,商標專用權終止時,並不等於該商標在市場上或者消費者中完全消失。因此,如果立即核準其他人註冊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可能使市場上同時出現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從而誤導消費者。為此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壹年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不核準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過渡期後,原來帶有註冊商標的剩余商品基本銷售完畢,商標局就可以對這樣的申請核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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