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第四十壹類: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4101教育
4102組織和安排各種活動
4103圖書館服務
4104出版服務
4105文娛、體育活動的服務
4106馴獸
4107單壹服務 註冊費用按類別按個數收取,每類每個商標費用:
1800元(十年有效期,十個指定項,國內公司或個人,國家規費1000,代理費800)
2800元(十年有效期,十個指定項,國外公司或個人,國家規費1000,代理費1800)
擴展資料:
《商標註冊費》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下發了計價格[1995)2404號《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現將依據該通知精神制定的商標規費交納具體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都應按規定交納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後才視為手續齊備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為適應我國商標註冊管理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這次交納商標規費國內國外實行統壹價格標準。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交納的商標規費,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註冊,均不再退還上繳的費用。
三、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填寫相應種類的規費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涉外代理分別填寫,壹式二份報送商標局財務室。
如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有關商標事宜,應當直接到商標局交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出據正式發票。
四、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凡因手續不齊或填寫的申請書件有誤:被商標局退回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或改正重新上報。
如申請人不再繼續上報其申請書件,商標局亦不再辦理退款手續。
五、各商標代理組織應視其代理業務量的情況,向商標局預付能夠保證其業務聽需的款額,預付款匯至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號。
商標局依據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各類上繳商標業務規費清單逐項從中扣減,每月月底為各商標代理組織出據已發生商標規費的發票。
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及時掌握已發生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數額,要保持壹定數量的預付款余額。委托商標代理的商標申請人交納商標規費的發票壹律由商標代理組織出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