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維護國家的尊嚴、軍隊的軍威、勛章的榮譽以及中央國家機關的形象。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在於體現對外國政府、軍隊的尊重;但是對於上列各項也不是壹律禁用,而是依照有關的國際協定,經外國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項內容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這項規定的宗旨是為了維護這些組織的尊嚴,表現對其尊重,對於上列各項,原先規定壹律不得使用,現在按照有關國際協定增加了除外的規定。
(4)與表明實際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這項規定體現了對壹些特定標記的保護,並明確了使用的特定條件,此項規定是根據現實狀況新增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這項規定表現了對這些國際團體的尊重。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民族壹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的原則。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這項規定體現了使用商標標誌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背離真實性,欺騙公眾。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這項規定體現了遵循社會主義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倡導優良社會風俗,維護社會公***利益,尊重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