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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34條規定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商標法對商標的使用是有著嚴格的管理的,壹是為了防止權利的濫用,以免侵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利;另壹種就是,對商標權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商標法44條就是這樣的。壹、商標法44條規定的內容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二、商標法44條是關於對使用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1、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和必經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需要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是對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不提出重新註冊申請,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在壹個具體的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過程中,註冊商標並不是完全不能改變,但這種改變不能對註冊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本質上的改變,也不能形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涉及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商標註冊申請。如果不提出變更註冊申請,既不利於商標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商標權人的實際情況,同時由於權利主體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變更也會影響商標權的有效性。有的情況下,企業在企業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了企業名稱、地址等變更手續,但不及時到商標主管機關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手續,壹旦被他人假冒侵權,就很難受到法律保護。3、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轉讓註冊商標的,應當和受讓人***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註冊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違反這些規定而自行轉讓的,應依本條處理。轉讓註冊商標屬於廣義上的改變註冊商標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盡管商標權轉讓屬於民事權利範疇,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來實現,但我國商標法規定了相關的程序,自行轉讓即是違法。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對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但該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註冊登記或使用,實際上有礙於他人申請註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按我國有關規定,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都可以認為是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規定情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認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並經商標局認可的,不受本條規定約束。商標法44條是關於對使用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不論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還是受讓人,都必須遵守有關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不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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