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法概述
1. 商標的註冊管轄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 商標的內容
(1) 商標的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 註冊。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2)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①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②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④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⑤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⑦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 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 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
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②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③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 馳名商標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