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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是否要求人們購買商標?

以下信息對您有幫助嗎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第三條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該商品的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六條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3)缺乏鮮明的特色。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反對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第十六條商標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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