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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系

法律主觀:

以我國 商標法 所規定的註冊主義原則為前提,可以對商標進行分類,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考量: 1.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登記而投放市場使用的商標。未註冊商標有合法未註冊商標與非法未註冊商標之分。下面將合法未註冊商標分為未註冊普通商標、未註冊知名商標和未註冊馳名商標來討論。 (1)未註冊普通商標的保護 按照《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第2款之規定,其所保護的未註冊商標須“特有”,即應具有壹定的顯著性,或在其所用商品與服務的相關範圍內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可見,未註冊普通商標不受 反不正當競爭 法保護。在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未註冊商標保護壹般應考察其獨特性和市場影響力兩個方面。是否存在混同或混同之虞也是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標準。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給商標法提供兜底保護,但若不加限制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未註冊普通商標,將從根本上動搖 商標權 取得所遵循的註冊主義基石,也有悖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止利用知名標記從事不正當競爭的主旨,所以立法上沒有規定。 (2)未註冊知名商標的保護 主要體現在對商業標記混同行為的規制。我國關於未註冊知名商標的提法源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我國,未註冊商標權是商標法外的法律上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對知名商品的標識的保護性的規定實際上就是把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將法律對知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未註冊商標上。 (3)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依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我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其認定標準比知名商標更為嚴格。我國商標法對註冊馳名商標的反混同保護已經有規定,但反向假冒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行為還沒有規定。今後可以考慮立法將與該馳名商標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使用未註冊馳名商標,並有混同之虞的間接混同行為,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2.註冊商標的保護 壹般來說,只要是註冊商標,無論其知名與否,都主要由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在產生混同或混同之虞等特定情況下適用,壹般適用最多的是對馳名註冊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可以看出,這條規定把對商標的競爭法保護僅限於防止混淆這壹功能上,與商標法的立法功能又發生了壹定的重合。單純的重疊、雷同,只能降低這壹立法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實為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應進壹步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在立法目的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應側重於維護商標長期以來形成的傷愈在市場競爭中的信號作用。也就是說,要側重於維護商標的商譽、社會吸引力和商標的資產價值不受損毀,防範他人搭便車誘發不誠實行為和不公平競爭。 因此,在立法保護上應以商標是否“知名”或“馳名”為前提,而不應以是否註冊為要件。與此相適應,在功能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的保護不應當只停留於“競爭關系”,而應將其調整範圍擴大到非競爭關系以及壹些非商業使用上,對商標的保護應在制止混淆的基礎上,進壹步制止聯想。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發揮其防混淆和反淡化之雙重功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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