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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改時間是什麽

法律分析:1、商標法第壹次修改時間: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壹次修正;

2、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間: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3、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間: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壹、將第四條第壹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五、將第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修改為:“(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將第壹款第七項修改為:“(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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