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商標駁回的情況。商標駁回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有違商標法不予註冊的情形,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那麽問題來了,商標復審管費要多少錢呢?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源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知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駁回復審的評審規費是750元,若申請延期再增加壹定的延期費。如果有代理公司的話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加上服務費。申請復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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