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銀行匯票。非京籍申請人可提交與商標業務申請人壹致的銀行匯票辦理商標業務。收款人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賬號:711410182600018867,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R&F支行註:申請人提交銀行匯票後,銀行需等待付款。4.銀行匯款和電匯。通過郵寄方式辦理商標異議和復審業務的申請人,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或電匯方式支付。匯款後,請將匯款復印件連同申請書寄交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收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 *賬號。: 711410182600018867.
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R&F支行註:辦理商標異議、復審及業務的匯款人必須與申請人相同,不得以法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名義匯款。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業務,所有商標費用從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局繳納的預付款中扣除。申請人不需要直接向商標局匯款繳納費用。
1,收取商標費用
商標費用屬於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收入,商標局收取費用後全額上繳中央。
商標代理機構在辦理各項業務時,應依法繳納商標費用。代理機構只有在商標局備案後,才能通過銀行匯款(電匯、信匯)的方式向商標局預付商標費用(如中國商標局網站所示)。代理機構必須以在商標局註冊的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義匯款,而不能以法人、負責人或經理的名義匯款。匯款後三到四個工作日就可以把錢打入商標局的財務系統。商標網上申請開通後,代理機構繳費方式不變。目前商標局不接受除銀行匯款以外的其他匯款方式。
商標代理機構匯款金額無最低限制,應根據業務量按時足額匯款。繳費不足的,申請業務不予受理。
2.統壹財務收支明細表
商標申請經財務部門審核後,由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文科部出具《受理通知書》。
商標局每月月底結算壹次。關賬後統壹打印《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收據》(以下簡稱《統壹收據》),經整理、核對、校對後以掛號信方式寄出,代理機構可於次月中旬左右收到。統壹收據發給商標代理機構而不是商標申請人。
每月月底商標局通過郵件向商標代理機構發送每月扣費明細清單,清單金額與統壹收據金額相同。商標網上申請開通後,統壹回執的形式和財政扣款明細表保持不變。統壹收據分別列出單價800元的商標註冊申請書(網上)和單價80元的附加費用。
商標代理機構收到統壹收據和電子扣費明細表後,應及時核對,發現問題或疑問應及時與商標局財務部門聯系。如果商標代理機構沒有收到郵件,請聯系通達商標服務中心運營支持科(88652863或68010770)重新發送。如目前未提供電子郵件地址,請提供加蓋公司公章的電子郵件地址文件,並提交或郵寄至商標局辦公廳財務科。商標代理機構的電子郵件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將加蓋公司公章的變更文件提交或者郵寄至商標局財務部門,並在當月或者次月將清單發送至變更後的電子郵件地址。
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財稅字第。199775”、“財稅字第197117號”、“國稅函第2007908號”關於商標註冊費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政策。
3.可以退款的業務類型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退還原不批準轉讓、變更、續展業務通知書,不受理通知書和視為放棄通知書不能退還。
補發商標註冊證,提供註冊證,補發商標轉讓、變更、續展證明。補正申請不屬於補正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由檔案處處長在通知書原件上簽字確認後,商標代理機構方可退款。
4.未付款退款的財務處理
商標局財務部門將駁回無款申請,每日付款後出具無款駁回通知書。商標申請未付費被駁回後,紙質文件不予退回,數據不予恢復,申請日和申請號不予保留,只能重新提交申請。
網上商標申請系統顯示的財務數據余額與商標局財務系統的數據有壹天左右的時間差。網上申請系統成功提交電子申請後,如果電子申請到達財務匹配環節,且商標預付款已被紙質申請用完,網上申請電子申請也將被拒絕,不予支付。商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業務量提前足額匯款,避免因資金不足導致申請被駁回退回。
5.預付款余額查詢和財務對賬
商標財務匹配環節是商標審查系統的中間環節,無法對從錄入環節後臺轉入匹配環節的申請數量和金額進行實時統計。目前只能反映商標代理機構的已結算業務,財務系統顯示的預付款余額不能真實反映可用金額。代理機構必須進行完整準確的財務核算,做好申報業務的登記工作,做好崗位調整的交接工作,及時掌握預付款余額。商標局不提供代理預付款余額的查詢。
商標代理機構可以與商標局財務部門進行年度對賬,核對預付款的匯付和使用情況。請提前準備好匯款復印件、統壹收據、賬本或明細清單等財務資料以便對賬,並電話或親自到商標局辦公廳財務部門核對。
6.辦理財務銷戶手續。
商標代理機構因註銷或關閉,在辦理相關工商手續後,可申請結清預付款賬戶。商標代理機構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向商標局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啟動通關程序。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料,經商標局財務部門核實後,根據有關部門反饋的信息予以退費、清賬。
7、商標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商標局財務部門郵寄的統壹收據,以在我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和地址為準。代理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商標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完成後,商標局財務部門將根據變更後的名稱或地址郵寄統壹回執,因提供不真實、不準確的註冊名稱和地址以及未及時進行相應的變更註冊而造成的未及時收到統壹回執的損失,由代理機構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