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定:
首先應確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其次應從商標本身分析,商標局審查員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主要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並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辦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近似,能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相關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因為商標形式多樣,所以在審查近似商標的時候,需要分開來說,如下:
文字商標
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
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字形近似。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
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表述含義基本相同。
此外,不僅對於中文文字,如果是英文或數字,對別人商標微乎其微的修改等。
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
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
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像上面這些情況都是可以判定為近似商標的。
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判斷的主觀性相對文字商標更強,基本上就是“我看著挺像的”就不行。
圖形商標的近似與否,首先看的是構圖和整體外觀。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的基本都不給通過了!
其次,如果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壹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這樣也不行!
組合商標
如果是組合商標,被判為近似商標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不管妳是文字部分和別人近似,還是圖形部分近似,壹部分有問題整體槍斃!
就算拆開來看都不近似,可是其排列組合的方式,或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也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