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數字組成,只是字體或者圖案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壹個商標由壹個或兩個字體異常的外文字母組成,沒有任何含義,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2.壹個商標在外文中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的字母組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沒有意義或者意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使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三)商標由兩個外國文字組成,但語序不同,含義沒有明顯區別,很可能對相關公眾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導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如果壹個中文商標由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只有少數漢字不同,且整個含義無意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則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是,第壹個字的讀音或者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的整體區別應當是明顯的,但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除外。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容易對相關公眾產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導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字體或者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除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外,在含義、字體或者整體外觀上均有明顯區別。
(八)商標的文字含義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的文字由重疊文字構成,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變化,如單復數、動名詞、縮寫、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但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認識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將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附加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該商標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上附加壹些表示商品生產地、銷售地或者使用地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導,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商標中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副詞以及其他不太突出的詞。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意義或整體區別明顯,除了相關公眾不容易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十五)兩個商標或者其中壹個商標由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並且其顯著部分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意義明顯不同,只是相關公眾不容易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16)商標完全含有文字標記的,預先具有壹定的知名度或者顯著性,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於系列商標,並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壹)商標圖形的構成與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中完全含有他人預先認定的具有壹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於系列商標,並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壹)商標的漢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的外文、字母、數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總體稱呼、含義或外觀明顯不同,只是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三)商標中不同語言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稱呼或外觀明顯不同,除了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四)商標的圖形部分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是,由於圖形在該商品上普遍使用,或者主要起裝飾和背景作用,商標中的顯著性較弱,商標的整體含義、稱呼或者外觀明顯不同,導致相關公眾難以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五)商標的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體、讀音和含義的相似,商標圖形的構成、著色和外觀的相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的整體排列和組合的相似。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時,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5438年6月+2005年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聯合制定頒布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對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第三部分“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審查”規定:“判斷商標相同和近似,首先應當確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其次,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整體表達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為標準,采用整體觀察和主要部分對比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識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為標準;(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1.與註冊商標相比,存在類似的商標。沒有註冊商標,就沒有商標侵權認定中所針對的類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則構成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再是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指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上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不再存在商標近似的問題。
4.在判斷近似商標時,“近似”壹詞已經達到了容易引起混淆的程度,即如果該商標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就可能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理解。如果沒有造成誤認,就不是近似商標。
5.申請的商標是英文的,要考察對應的中文意思進行對比。如果英文的主要成分有對應的中文意思,並且對應的中文意思已經先註冊了,則屬於近似商標,比如subway,對應的近似商標Sub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