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表現形式如下:1、在同壹商品上使用與註冊相同的商標。2、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3、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5、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6、侵權產品的分銷。7、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圖形作為商品名稱。8、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的行為。案例從2018年到事件發生,被告苗某某在沒有任何註冊商標授權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自行購買生產設備和原材料,並在文安縣自己的住所生產了同壹個防霾口罩,上面標有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註冊商標,並出口盈利。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後向本市及河北省個體經營者銷售同款明星防霾口罩,非法經營金額超過1萬元。在此期間,被告苗某彬知道苗某忠生產、銷售的口罩是假冒某某註冊商標產品,仍然為其提供包裝、封箱、運輸等幫助。經鑒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有限公司生產的,而是某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未經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同壹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並出售,情節嚴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觀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依然實施分裝、運輸等幫助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系***同犯罪,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其中,被告苗某忠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苗某彬在***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依法分別處罰。鑒於被告人苗某忠和苗某彬沒有犯罪記錄的劣跡,犯罪到案後可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二被告人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苗某彬是從犯,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根據第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苗某某犯有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拘留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商品和包裝紙盒、作案工具自動薄膜封口機和口罩機均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