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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名字與企業名稱

法律主觀:

公司名稱 和 商標 名稱是不壹樣的。 企業名稱與 註冊商標 在法律保護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區別標誌,都是通過法律賦予專用權的辦法達到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企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況下,二者合二為壹,如著名的“聯想”、“海爾”,既是商標,又是企業名稱的核心——字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將商標與企業名稱予以混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主要在於: 第壹,登記註冊的依據不同。註冊商標是依照 商標法 規定進行註冊,而企業名稱則依照 公司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合夥企業法 、 個人獨資企業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 法規 進行登記。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其做法是除按規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以外,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第三,權利特征和內容不同。 商標權 是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征,不帶有人身性,而企業名稱權是壹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征的權利。所以,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法律客觀: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區別:(1)構成要素不同。企業名稱壹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2)功能不同。服務商標僅區別不同的服務出處,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壹個企業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名稱壹般只有壹個。(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註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冊,才能使用。(4)專用權範圍不同。服務商標壹經核準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5)表現形式不同。服務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6)適用法律不同。各國規範企業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範。(7)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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