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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命名原則是什麽,怎樣註冊商標名稱

商標的顯著性決定了商標是否可以獲得註冊、註冊後受保護力度的大小以及商標價值的大小。缺乏顯著性的商標被駁回或撤銷的風險大。

商標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壹方面,人們看到商標上的標識,能夠意識到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商標;另壹方面,意識到這是商標後,還能進壹步與同類商品的其他商標進行區分。《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在理論界,壹般來說,按照顯著性的強弱,商標可以分為五類,包括通用名稱商標、描述性商標、暗示性商標、隨意性商標和臆造性商標。

(壹)通用名稱或描述性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在商業活動中,這些文字或圖形壹般是為了給該行業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同用於稱呼其商品或服務,或描述其特點的,不宜為壹家獨占。例如,“高麗參”(指定使用在“人參”商品上);“紅富士”(指定使用在“蘋果”商品上);“0.5mm”(指定使用在“筆”商品上)。“西柚”(指定使用在“果汁飲料”上);“超肥大”(指定使用在“服裝”上);“頂級 ”、“壹流”等通用形容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詞匯。

同時,因為是行業通用,用多了以後,消費者很難將這類商標與特定的商家聯系在壹起,起不到宣傳自己的作用。

(二)暗示性商標。

指對其使用商品的性質或者質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標。例如用在洗發水上的“飄柔”(區別於直接描述型的詞匯“柔順”),香皂上的“舒膚佳”(區別於“舒服”)。

(三)任意性商標。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單詞組合在詞典上有固定含義,但與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例如用在電腦上的“蘋果”商標;用在手機上的“冰淇淋”商標;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

(四)臆造性商標。

指構成商標的單詞或者字母組合本身在詞典上沒有任何含義,是企業自己獨創的。 例如,諾基亞、微軟、新浪、搜狐、摩托羅拉。

對還在為選擇什麽類型的商標名稱而發愁的企業,筆者建議多用暗示性、任意性和臆造性的商標,獨創性越強越好,謹慎使用描述性詞匯、固定搭配詞匯或行業通用詞匯。

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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