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前款第(壹)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申請商標,第(二)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被異議商標,第(三)項所指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統稱為爭議商標,第(四)、(五)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復審商標。本規則中,前述商標統稱為評審商標。第三條 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辦理。
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照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除外。
口頭審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做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送達有關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單數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七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辦理,並說明理由。第八條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不損害社會公***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或者經調解以書面方式達成和解。
對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結案,也可以做出決定或者裁定。第九條 商標評審案件的***同申請人和***有商標的當事人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壹個代表人。
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評審請求的,應當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第十壹條 代理權限發生變更、代理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代理人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第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第十五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評審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註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