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制度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商標評審案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2)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 《商標法》第33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3)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4)不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商標復審行為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政機構對有關商標爭議行政裁決的壹種重新審查的制度,它與行政復議的性質基本相同,只不過是對復審申請期限和復審機構有特別規定,即復審申請期限為接到商標局的決定或裁決之日起15日以內,復審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因此,當事人對商標復審決定不服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只可依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雅紳公司申請註冊"威白"商標時,商標局以此商標與德國壹家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於是,雅紳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駁回雅紳公司申請。雅紳公司雖然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可以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商標復審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壹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