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外國商標合法嗎?搶註國外商標是違法的,構成侵權。馳名商標的預註冊比未註冊商標和註冊非馳名商標的預註冊更復雜。《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在國內法許可的情況下,本聯盟所有國家應根據其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撤銷對商標註冊地國主管當局認為是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擁有的,在該國為人們所熟知的商標的註冊, 並且用於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禁止使用。” “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復制或者模仿,容易混淆的,也應當適用。”可見,根據《巴黎公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適用於已經註冊或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和使用的其他商標。是否符合這些條件,由接受保護請求的國家的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決定。”2.國內惡意搶註國外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麽?“惡意搶註”是指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以自己名義註冊的商標。構成“惡意搶註”的要件有:(1)申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惡意搶註”申請人申請他人已經作為自己商標使用的商標。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就等於是合法的偷竊。更嚴重的是,壹旦註冊成功,“惡意搶註”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高價轉讓或許可註冊人使用該商標。如果達不到這些目的,就會提起侵權訴訟,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要求賠償。現實的問題是,如何確定這個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的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只能通過現象來分析。有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壹個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也就是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這個產品是否和註冊人的產品相似或者類似;二是是否將商標高價轉讓或許可給註冊人;三是是否直接起訴註冊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要求。通過這幾個方面的分析,如果“搶註”申請人的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沒有自己的產品,然後高價轉讓或者向搶註人請求賠償,我們就可以準確認定其主觀目的,即謀取不正當利益。(2)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屬於行為要件的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虛假填寫了商標註冊申請書及提供的相關材料中的有關事項,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無法對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因此,只有在註冊人申請撤銷商標時,才能在異議程序或後續程序中認定不正當手段,註冊人才能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3)報名成功,這是客觀要件還是事實要件。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註”。如果在異議程序中,註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可以提出異議,導致自己註冊不成功。當然不存在“惡意搶註”。事實上,在實踐中,大量的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的運營商都能及時看到這個公告。往往是在搶註者註冊成功後,原本屬於自己的註冊商標才被他人註冊。事實上,外國商標沒有在中國商標局註冊過,中國也不是《巴黎公約》的同盟國之壹。事實上,我國在法律上承認企業的註冊商標,即使確認該商標與國外某些商標相同或近似,也不會輕易撤銷,因為國外商標法在我國沒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這種搶註國外商標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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