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 侵犯肖像權 的規定是怎麽樣的? 1、《民法通則》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翁肖像權的行為。 4、《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行為 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二、侵害肖像權糾紛 肖像權這是壹個法律上的名詞,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並未予以明確。法律規定的肖像權,基於公民的肖像而產生。肖像,是指以某壹個人為主體,通過某種介質,對人體的外在形象的表現形式。如畫像、照片等。通過繪畫、攝影、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手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某壹個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與原形人在客觀上相互獨立成為能讓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觀、可辨的形象再現性或稱形象標識性。這裏所說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綜合特征給他人形成的、能引起壹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視覺效果。在法律上,肖像應當更側重於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過這個外部表現形式,壹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認出其原形人。畫像、照片等載體,如果其內容不能再現原形人的相貌綜合特征,不能引起壹般人產生與原形人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壹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該內容就是某壹自然人的形象,這樣的載體不能稱為肖像。如果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只有憑借高科技技術手段進行對比,才能確定這是某壹自然人特有的壹部分形象而非該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壹般人不能憑直觀清晰辨認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就是該自然人,則這壹載體也不能稱為該自然人的肖像。該自然人只是載體所表現內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於這樣的載體所表現的內容不構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對這壹內容不享有肖像權。 肖像權在公民權利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使用他人的肖像,並且獲得相應的利益,那麽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這個時候是可以要求相應人員停止侵害,並且,可以得到賠償。法律當中,對於這個肖像權的,侵權構成要件,作出了明確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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