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私了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不能協商壹致,可以到工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關於侵犯商標權,程度不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壹樣,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
1、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如果該商品的單位利潤無法查明,可比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調查費和律師費等。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造成的商品銷售減少量或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可作依據,至於調查費和律師費等,可憑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合同和發票為證。
3、如果依據上述兩種方法難以確定數額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視情節判決給予賠償。
人民法院壹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采用或合並采用以下辦法:
1、 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毀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設備,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聲明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4、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