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獲得的利益達到100萬的,是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