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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權利人損失怎麽算

近日,據媒體報道,河南汝寶齋瓷業有限公司與洛陽市汝寶齋陶瓷有限公司?汝寶齋?商標權糾紛案已圓滿畫上句號。河南汝寶齋瓷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胡某於2009年6月14日在汝瓷原產地汝州市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汝寶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1類,即瓷器、陶器等。

2013年3月28日,洛陽市汝寶齋陶瓷有限公司於註冊設立,經營範圍為陶瓷制品。該公司在洛陽開有壹家陶瓷商店,主要經營汝瓷,在未經胡某授權的情況下,該店門頭、宣傳冊上和網站上均使用了?汝寶齋?三個字。

2013年至2015年間,胡某多次要求該公司停用?汝寶齋?商標,壹直未果。2016年4月,胡某以洛陽市汝寶齋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洛陽市汝寶齋陶瓷有限公司停止侵權。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同意變更企業名稱,並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門頭、產品宣傳畫冊、網站等?汝寶齋?三個字去掉,並保證今後不再使用?汝寶齋?進行宣傳、銷售。至此,長達三年多的?汝寶齋?商標侵權糾紛案塵埃落定。

哪些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北京德和衡(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表示,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類或近似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其具有識別區分的功能。商標還具有方便消費者記憶及辨識,同時讓企業的品牌及品牌域名得以宣傳的功能。商標侵權,不僅會使消費者分不清商品真假,也會損害企業形象。那麽,哪些使用商標的行為會構成侵權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中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據此,構成商標侵權有四個要素:具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主觀故意;字號的文字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本案中,被告明知?汝寶齋?系原告註冊商標,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汝寶齋?作為自己公司的字號,並在宣傳冊、網站上使用,?汝寶齋?三個字的字體顏色、大小並未明顯區別於其他字,因此屬於突出使用。被告在其店內銷售汝瓷,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商標侵權損失如何確定

商標侵權除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對企業的名譽、客戶群體等產生潛在的影響。壹旦發生商標侵權,這些損失又該如何計算?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為最大程度實現自身利益,權利人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權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本案中,因原告對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法院可根據侵權情節等因素判決賠償數額,包括侵權損失、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律師費等。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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