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使用標識與涉案商標進行對比,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否與商標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企業使用商標的商品是否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即標識的對比和商品的對比,標識的對比就是兩個圖案的對比,遵從以下原則:
(1)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
(3)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商品的類似可以參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但主要看兩個產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是否相同。
2、企業使用標識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合法來源等抗辯事由。如企業使用標識在先,則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或者企業使用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企業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也可以免於賠償。
3、商標註冊人自身是否使用涉案商標,如商標註冊人本身從未使用過涉案商標,既然沒有使用就沒不存在損失,被訴企業可以免於賠償,只要停止侵權即可。
起訴商標侵權的賠償是: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綜上所述,商標侵權被起訴,應訴方式是,先看自己是否真的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如果沒有,就可以收集自己未做出商標侵權行為的證據來應訴證明自己未侵權;如果確實侵權了,應主動認錯,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