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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侵權原因是什麽?

可以說,產生商標侵權的原因是復雜的,既有歷史的根源,也有現實的基礎,既有主觀的意識,也有客觀的因素,它是壹種經濟現象,同時也是壹種文化現象。

1、企業的商標註冊意識和管理水平。戰爭上有壹個規律:最有效的防禦就是進攻。這句話運用到企業商標管理上也很恰當。近20年以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大部分企業的商標意識都有明顯的提高,但企業在擴大註冊商標數量的同時,商標管理水平和商標保護意識卻沒有相應提高,對如何處理好商標與企業名稱、域名、廣告宣傳、商品名稱等關系方面缺少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甚至壹些企業盲目追求註冊商標數量,不重視註冊商標的質量,對其註冊商標缺乏系統管理和統籌運用,無形中給企圖商標侵權行為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壹些企業打假維權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經遠遠適應不了現實的需要。

2、“借光”意識和“搭便車”心理。從眾心理是中國傳統心理文化特點之壹,這種心理運用到商業活動領域,從積極方面來說可以促進生產者和經營者從善如流,從消極方面來說則可能產生兩種不正常心理趨向,壹是“借光”意識,二是“搭便車”心理,其表現是投機取巧、損人利己,混淆妳我、混水摸魚;其後果是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和信譽,敗壞了社會良好風尚和消費理念。

3、現有知識產權註冊體系和制度。商標、專利、版權、藥品名稱、商號、域名等雖然都屬於民事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但其又分別屬於不同的知識產權範疇,其註冊登記主管部門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按照各自的註冊體系和制度對本範疇知識產權進行註冊、登記或備案。由於各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必要的互補和及時的救濟,註冊主管部門之間在日常溝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時,這就為權利沖突埋下了隱患,也在客觀上給不法分子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壹定空間。從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和國內社會經濟狀況看,我國亟需制定壹部《知識產權法》,以填補現有法律空白,加強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之間的互補和協調。

4、現有管理體制的空間差。我國現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集註冊和管理於壹體,各個主管部門除依據各自的法律法規對其所管轄領域進行註冊登記外,還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據,註冊是管理的基礎,而現有法律法規和註冊體制狀況決定了管理體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現為各個管理部門執法力度相距甚遠,有的部門執法角度偏差較大;其次是各個管理部門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銜接和有效的協調機制;再次是側重“部門法”,側輕“非部門法”。另外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不僅承擔繁瑣的日常管理任務,而且還要處理大量的侵權案件,而司法機關由於其復雜的程序、較長的訴訟時間以及專業人員的短缺和機構設置的不到位,因此權利人願意選擇效率較高的行政執法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處理侵權案件。

5、相臨區域的法律法規真空。雖然港、澳、臺與大陸毗鄰,而且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祖國,但是由於特區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受內地法律制約,壹些侵權行為者利用國內執法機關無法對大陸以外地區尤其是香港等地公司進行處罰的特點,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其侵權行為,第壹步是到香港等地註冊用於規避內地法律法規的公司,這些公司名稱的商號壹般都是國外或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註冊商標,第二步是組織壹些侵權參與者在內地各省市註冊多家公司,第三步是香港公司與內地這些侵權參與公司簽定授權委托加工或代理銷售產品的協議。這些協議涉及的商品壹般是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香港公司的商號,壹旦這些侵權企業和侵權商品被查處,參與侵權企業就會利用簽定的協議和委托書,將侵權責任轉移到香港公司來承擔。

6、商標法律法規與執法環境。第壹個問題是現有商標法律法規的不足。首先是歸責原則不統壹,按照民法理論,商標侵權行為屬於壹般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壹是“過錯”,現有《商標法》對生產者或使用者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認定采取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行為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明知或應知”是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必要條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侵權假冒商標商品行為是不僅仍然占多數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其次是針對侵權行為的“責令封存”調查手段,再次是針對侵權行為的處理手段,即“責令停止銷售”和“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標識”。很明顯,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在不統壹以及力度太弱的弊端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需要,亟待完善和修改。據悉,立法部門也已經意識到這壹問題,在即將通過的《商標法》(修正案)中,關於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定將會有明顯的變動。第二個問題是執法環境問題。現有涉及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法規除了《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外,還有《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等,可以說針對商標專用權保護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壹應俱全,法律保護機關既有行政執法部門,又有司法執法部門,僅行政執法部門就有工商、質量監督及海關等部門。但是由於商標同質量管理、專利管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打私等工作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相關執法部門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有效移送制度,確保整個社會執法體制順暢。事實上,目前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銜接還不夠,行政執法部門之間也沒有建立快速、靈活、全面的配合體制。

7、地方利益和群體利益。社會是在不斷競爭中發展,社會利益是在社會不斷發展中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經濟的發展使社會利益分配群體不斷進行整合,既有從上而下的層級利益,也有方方面面的部門利益。於是產生了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這種保護不僅保護本地方、本部門的合法的和正當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保護本地方本部門不正當的和非法的利益。從70年代底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到21世紀初,這種現象持續不減,如果說有所變化也只不過是由壹個地區轉移到了另壹個地區、壹個部門轉移到了另壹個部門,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是各種非法行徑包括商標侵權行為的保護傘,是阻礙經濟健康發展和壓制公平競爭的黑手。追根究源,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本質實際上就是利己主義,即片面追求個人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忽視國家的、大局的和長遠的利益。

8、消費者權利意識和商標意識。二十年來,我國廣大消費者的品牌意識大大提高了,但是對普通消費者而言,品牌意識提高了並不意味著商標意識和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也提高了。如果說品牌意識是初級階段,那麽商標意識和權利意識則是較高階段。“知假買假”這種現象在現實中並不少見,支持消費者這種消費意識至少基於以下兩點:其壹是名牌效應和虛榮心理,壹些消費者常有這種心態,名牌是展示給別人看的,誰會細究真假呢;其二是“假而不劣”,大家都知道,許多假冒侵權產品僅就其質量來說並不劣,假而不劣,雖假但有名氣,價錢又便宜,何樂而不為;其三是常變常新的消費心態。現代社會,產品更新換代日新月異,壹些消費者為滿足其常變常新的心態,故對即使質劣但價格低廉的商品趨之若騖。

9、經濟關系中履約不當。利用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進行的商標侵權不勝枚舉,此處羅列幾種情形。情形之壹: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然而在壹些定牌加工活動中,有的承攬方未經委托人許可,將委托加工產品多余部分或者質量較差部分拿出去銷售,甚至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擅自將委托加工的商品出售給第三人。情形之二:在定牌加工活動中,壹些委托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為達到其盜用別人品牌的目的,往往通過壹層或多層轉手的方式,讓承攬方在委托加工的產品上標註他人註冊商標,壹旦某壹環節被發現,就用上壹層委托加工協議企圖掩飾其違法行為;情形之三:許可使用產生的商標侵權。許可合同期滿後,原被許可人繼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註冊人的註冊商標,或者被許可人擴大被許可使用的商標範圍或商品範圍,或者被許可人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情形之四:轉讓產生的商標侵權。壹種情況是申請轉讓的註冊商標未經商標局核準,受讓人擅自使用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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