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我談判。如果侵權後雙方能夠和解,不僅能使商標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能防止侵權人損害自己的名譽。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調解。調解不是解決版權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後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商標侵權案件後,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通過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具體懲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邀請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有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邀請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犯罪工具;
5.下令並監督物品的銷毀;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的50%以下或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
1.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相同商標的;
2.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近似商標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
5.未經同意,改變註冊商標,將商品投放市場的;
6.故意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