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註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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