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前款所稱侵權人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三種:1,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3.法律賠償。
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實踐中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賠償責任時,可以按照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也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選擇適用第壹種計算方法還是第二種計算方法。如果兩種方法都不能計算,法院可以直接適用第三種方法。
二、第壹種計算方法的適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計算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益是非常復雜的。第壹,實踐中幾乎不可能獲得侵權人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第二,侵權人可能沒有實際獲利。比如壹開始發現侵權,商品還沒有全部賣出去或者銷量很小,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等法院的解釋進壹步簡化了問題。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商品的單位利潤無法確定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這種方法在實踐中應用廣泛,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是首選。
三。第二種計算方法的適用(被侵權方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
這條路很不確定。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如何計算?第十五條解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按照侵權行為造成的商品銷售額的減少額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額與註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這種方法實際上很難在實踐中應用。不能簡單的認為銷量下降是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的原因數不勝數。每壹個產品都有它的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會衰退。如果產品處於全盛時期,銷量很可能不會下降,那麽這個怎麽算呢?單位利潤下降的原因也有千百種。有時候,廠商為了擴大市場份額,自己降價,那麽單位利潤必然下降,這與侵權人無關。
在實踐中,目前很少看到以這種方式計算的補償。
四。第三種計算方法的應用(法定賠償)
第十六條解釋:“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法無法計算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賠償從0到50萬元由法官自由裁量,50萬元以下由法官說了算。0到50萬的範圍太大了,但是請放心,法官不是隨便說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和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許可費用的數額,商標許可的種類、時間和範圍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法官應綜合考慮規定的各種因素,其中商標許可相對適用。實踐中,有的法院直接按照許可費計算侵權賠償,按照許可費計算賠償,賠償金額很可能在50萬元以上。
動詞 (verb的縮寫)合理的費用
如果仔細理解《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合理的費用只應按照第二種方法計算。理論界對這個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實踐中,各個法院的判決也不壹致。作為律師,所有商標侵權的案件,無論哪種方式計算侵權賠償,都喜歡計算合理的費用,往往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妳會問什麽合理的費用?那些合理的開支是什麽?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在實踐中,壹般包括調查的差旅費、取證的費用和律師費。
第六,連續侵權賠償的計算
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多。侵權人可能已經侵權多年,但被侵權人很晚才知道或者因為某種原因很晚才提起訴訟。那麽如何計算侵權賠償呢?大家更關心的是行動的限制。訴訟時效壹般都知道是兩年,但是這個兩年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呢?該問題的解釋中也有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根據解釋,兩年的起算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算,也是不明確的。妳應該知道是什麽意思?不要緊,很好理解:直接從起訴之日往前推兩年,然後賠償就沒法計算了。
最後總結壹下,給大家壹個簡單的公式,可以作為普通侵權人賠償金額的粗略計算:
侵權賠償=侵權產品數量(起訴日前兩年以上的除外)×單筆利潤+調查取證費用+律師費。
※這個公式不科學,具體計算請律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