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新《商標法》有明確規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壹規定中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操作中存在問題,比如在沒有外部權利的情況下,侵權行為獲得的最具體的利益是什麽,被侵權方遭受的損失是什麽,具體數額如何確定等。二。侵權利潤的計算關於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權商品的銷售量和該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商品的單位利潤無法確定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總局也在1999年2月29日《關於商標行政執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利潤,壹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和應納稅款。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銷售商品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利。但在商業運作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分為三種: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主營業務利潤是指扣除成本後的所有銷售收入;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應退還所得稅作為銷售報酬的壹部分,應扣除其他費用,不退還產品銷售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要扣除成本,還要扣除其他費用,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凈利潤作為賠償數額。在侵權所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務利潤作為侵權賠償數額更為合理,既無需繳納非自身業務產生的所得稅來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又有助於威懾侵權行為。但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侵權的客體只是商標所有人的壹種或幾種產品,而不是全部產品,因此應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利潤=侵權期間銷售總額×侵權商品的經銷比例×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的經銷比例是指侵權商品在全部商品中所占的比例,根據上述對侵權利潤的討論,侵權期間的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的經銷比例的乘積就是上述文章中的主要營業利潤。商標侵權行為發生時,往往會對商標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果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除了停止侵權行為,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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